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587号之二
申请人:刘云,女,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临沂宏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鲁南汽车城市场有限公司院内B5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3491366485。
法定代表人:王广凤,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王广金,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刘云与被申请人临沂宏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云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广金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阳大厦(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及车牌号为鲁Q×××××汽车,以上财产保全金额23万元,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刘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 查封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石小梅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