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402号
原告:王新联,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鹤山路以北,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67082215。
法定代表人:李视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蕾,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系被告处职工。 原告王新联诉被告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联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新联撤回对被告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联负担。
审判员 王平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