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6145号
原告:赵广福,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徐堽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徐堽屯村。法人代表人:李保金,村主任。
原告赵广福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徐堽屯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赵广福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广福在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徐堽屯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广福负担。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柳同兴
人民陪审员 钟文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