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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2191号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赛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赛洪;江发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

法定代表人:彭锦彬,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苗、朱玉昌。

被执行人:肖赛洪,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江发城,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赛洪、江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22执2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