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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380号

李跃斌抢劫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跃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80号 罪犯李跃斌,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华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跃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808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0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1刑更56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跃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6个表扬,本次减刑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跃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跃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