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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4民初68号

杨新荣与王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新荣;王万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杨新荣与王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4民初68号

原告:杨新荣,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万里,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新荣与被告王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新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新荣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