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荣与王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4民初68号
原告:杨新荣,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万里,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新荣与被告王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新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新荣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