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73号 罪犯杨伟东,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430刑初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东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伟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完成任务。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累积考核分1848.5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400元。 另查明,罪犯杨伟东住所地县民政局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杨伟东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伟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伟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淑萍
审判员 张金生
审判员 叶景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