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哲,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侯鹏,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延杰,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党员,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杜英权,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8]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杜英权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阮峰、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杜英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5日1时许,在荥阳市国泰路豪布斯卡商场歌迷KTV内,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等人因琐事与张某、王某、梁某等人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致使张某头部、耳部受伤,王某眼部、手部受伤,梁某眉弓、手部受伤;致使歌迷KTV内电视屏、点歌屏、话筒等物品损坏,损失共计14600元。后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梁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诊断证明、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人刘某、陈某、韩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梁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杜英权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杜英权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杜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侯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韩延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杜英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至三年。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杜英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杜英权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杜英权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哲、侯鹏、韩延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英权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侯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韩延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杜英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焦焕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