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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刑更60号

罪犯王龙兴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龙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刑更60号罪犯王龙兴,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兴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2月21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2011年8月30日、2012年11月29日、2014年3月12日、2015年6月30日、2016年9月23日六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五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龙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龙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龙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龙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王甸芳

审判员  朱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