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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3821号

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千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3821号

原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千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彭维芳。

原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旺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千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帝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千帝公司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欧派旺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千帝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0日,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以欧派旺公司、千帝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7年8月27日欧派公司委托代理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河南省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村水暖洁具批发中心物流园2厅北6-7号“欧派厨房电器卫浴”店铺购买了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并取得收据一张和印有“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册一本。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的燃气灶产品包装箱上印有“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字样,并标注制造商为千帝公司及千帝公司的地址、电话等信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粤0307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的侵权燃气灶具为欧派旺公司、千帝公司共同生产,欧派旺公司、千帝公司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欧派旺公司、千帝公司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中使用与“欧派”相同或近似字样的行为;千帝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欧派旺公司对千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欧派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另,欧派公司曾以欧派旺公司等人为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4民初16557号民事判决,判决欧派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字号作合理避让。本案中,“欧派”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而欧派旺公司明知欧派公司“欧派”品牌的知名度,以“欧派”为字号登记注册为其企业名称,并在与欧派公司相同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中使用,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欧派旺公司为欧派公司的关联企业,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欧派旺公司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且本案中,欧派旺公司已被法院的文书判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欧派”文字,即欧派旺公司不再享有含有“欧派”字样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其含有“欧派”字样的企业名称专有权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欧派旺公司主张千帝公司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此对欧派旺公司主张由千帝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千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春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家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