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4刑更77号

郑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郑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77号 罪犯郑聪,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04刑更18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考核分1516.5分,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获得考核分1803.5分。表扬3次。该犯前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淑萍

审判员  张金生

审判员  叶景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