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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民初14289号

14289张家港市新世界箱柜制造厂与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新世界箱柜制造厂;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2民初14289号

原告:张家港市新世界箱柜制造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迎丰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忠达。

被告: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华,总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新世界箱柜制造厂诉被告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新世界箱柜制造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郭忠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新世界箱柜制造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642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业务往来单位,自2009年起至2013年间,被告一直委托原告加工电器箱外壳,经结账,被告出具对账单两份,一份是开票的还结欠原告55131元,一份未开票的还结欠原告52491元,后被告归还了部分货款,余款66422元至今未付。 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系业务单位,2014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二份,二份对账单确认的结欠金额分别为52491元和55131元,后被告支付货款41200元,尚结欠原告66422元。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6422元,有对账单等证据佐证,被告应及时支付该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新世界箱柜制造厂货款6642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被告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