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特6号
申请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
委托代理人:徐子翛,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俊荣。
被
申请人:陈俊荣,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琳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俊荣与申请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该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上述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由两位被申请人作为担保人为申请人的上述担保行为提供保证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与抵押反担保。同时申请人与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还约定:如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如期归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银行贷款,申请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后,即取得独立的债权人地位。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申请人的给付义务时,自愿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时也与前述担保人约定,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担保责任时,自愿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经公证处证实,由于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已于2015年8月21日、2015年3月29日向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向其支付人民币15663000元。2016年4月28日,申请人发出尽快履行相应的归还代偿款义务的通知,但上述被申请人均未主动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以及承担反担保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俊荣名下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俊荣经本院依法直接送达未果。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被申请人具有异议权。现被申请人无法直接送达,被申请人的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故本案特别程序依法应当予以终结,申请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成都荣兴贵金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俊荣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郁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