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779号
原告:吕良,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王文尧,男,1994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吕良与被告王文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吕良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