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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执235号

龚淑莹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龚淑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龚淑莹,女,1997年9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天台县辉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雷峰乡黄家塘村,组织机构代码:337047306。 法定代表人陈威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天台劳人仲案(2018)201号,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辉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天台县辉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龚淑莹工资8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辉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辉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鲍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