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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2892号之一

廖琼与深圳哲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廖琼;深圳哲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2892号之一原告廖琼,女,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深圳哲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德政路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TCU02。

法定代表人:邝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沁  寰

人民陪审员 朱  林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丹丹(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