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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2268号之一

祁康杰、冯咪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祁康杰;冯咪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2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祁康杰,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冯咪咪,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康杰与被执行人冯咪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康杰与被执行人冯咪咪于2019年1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先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2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金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