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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116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叶占营、叶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叶占营;叶钢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116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8480571944,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

主要

负责人:顾小萍,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叶占营,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叶钢锋,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叶占营、叶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启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许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