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96号申请执行人毕国勇,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吴朋生,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现住东港市。毕国勇申请吴朋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757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182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给付申请人5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将余款93980元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