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6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红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闪高生,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鲁山县,。关于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闪高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以(2018)豫0184民初28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闪高生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东、常刘村土地西九裕龙城6号楼1单元1层101号(合同编号:15001278084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闪高生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东、常刘村土地西九裕龙城6号楼1单元1层101号(合同编号:1500127808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