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中,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博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锦霞路信和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邵爱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绮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爱中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博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终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博艺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爱中工程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清远市博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同时,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爱中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清远市博艺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邵爱珍、林晓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粤18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司法拘留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邵爱珍实施司法拘留。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邵爱珍到庭听证。邵爱珍陈述,其年事已高并身患慢性疾病,且需长期在家照顾高龄患病丈夫,而被执行人早在2013年停止经营。根据邵爱珍提供的就诊记录,邵爱珍现年67岁,患有慢性咳嗽。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邵爱珍年事已高且患有慢性治病,不宜实施拘留措施,故本院未对其实施司法拘留。邵爱珍在听证中提供被执行人在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民0722执815号案中对案外人张海斌有120000元的债权,但该债权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寄出听证通知书,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恢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周文俊
审判员 黄绮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