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云2523执恢3号

杨仁翠、屏边县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仁翠;屏边县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0)云252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杨仁翠,女性,1975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毕业,住屏边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屏边县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33019-4,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零开大梁字田(打靶场)。

法定代表人:刘天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仁翠与被执行人屏边县永春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依据屏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52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原被执行人位于屏边县零开大梁子场内的机器设备,已在(2018)云2523执恢24号案件中进行了查封。但因机器老旧,属淘汰设备,无拍卖价值,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自行处置未成功。因被执行人屏边县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能力全部赔偿,申请执行人杨仁翠以家庭生活困难,又有病在身为由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屏边县人民法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0元。其他表示自愿放弃执行。经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仁翠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2523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易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