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民初3125号
原告:李徽,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先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家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小彬,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龙泉驿区。 原告李徽与被告钟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李徽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徽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公告费130元,合计38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徽负担。
审 判 长 邵卫东
审 判 员 肖 蓉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睿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