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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3民初3125号

李徽与钟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徽;钟小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民初3125号

原告:李徽,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先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家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小彬,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龙泉驿区。 原告李徽与被告钟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李徽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徽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公告费130元,合计38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徽负担。

审 判 长  邵卫东

审 判 员  肖 蓉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睿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