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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刑终14号

张大吉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串通投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串通投标
当事人
张大吉;郭毅;李志鹏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刑终14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大吉,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毅,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原审被告人李志鹏,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大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郭毅、李志鹏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辽062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大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交纳);认定被告人郭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交纳);认定被告人李志鹏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纳);被告人张大吉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张大吉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大吉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大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大吉撤回上诉。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62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大勇

审判员  董泽军

审判员  张 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宝丽

书记员尤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