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650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徐奕安,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7038.03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编号为Z2019076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056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38.0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