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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刑初94号

金菊根、邹卫东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当事人
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09刑初9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菊根,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金菊根曾因赌博,于1996年2月26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小峰,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邹卫东,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邹卫东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明敏,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金明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二刑诉〔2018〕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菊根及其辩护人孙小峰、被告人邹卫东、金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金菊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手段,通过被告人邹卫东让被告人金明敏介绍他人为自己虚开购货单位为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上海傅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008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436013.78元已抵扣。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经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9月5日向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金明敏经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9月14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税务机关已追缴了全部税款。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菊根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邹卫东、金明敏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金菊根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金菊根系自首;

三、被告人金菊根当庭自愿认罪;

四、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金菊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梁某、区某、房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抵扣证明、情况说明、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菊根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邹卫东、金明敏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酌情对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宣告缓刑。被告人金菊根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金菊根、邹卫东、金明敏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菊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卫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金明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丽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丁维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