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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91执184-1号

江门市玉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江门市玉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玉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23日前支付案款共计2567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897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