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玉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23日前支付案款共计2567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897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