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4309号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黄河建工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5103144B。法定代表人崔峰,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青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彪,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魁,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1元,减半收取3535.5元,由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圣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