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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刑更124号

李华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当事人
李华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124号 罪犯李华光,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建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光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考核分6391.5分,表扬7次。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2000元。 另查明,罪犯李华光住所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罪犯李华光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华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淑萍

审判员  张金生

审判员  叶景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