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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行审3号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杨志伟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杨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40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0083235338。

负责人:王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志,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系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骁,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系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

申请执行人:杨志伟,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执行人杨志伟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住建局作出的攀住规建罚〔2017〕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2018年1月3日,市住建局依法作出了攀住规建罚告[2017]第1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攀住规建罚听告[2017]第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杨志伟作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修建的房屋,并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杨志伟收到上述文书后,要求降低处罚金额,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4月9日上午9时30分,市住建局根据杨志伟的申请,依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会上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及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会认为该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及适用法规正确。 2018年5月25日,市住建局于作出攀住规建罚〔2017〕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5月28日上午电话通知杨志伟到市住建局规建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杨志伟以不接受处罚决定为由拒领文书,因而市住建局派人当日到达华庆萧邦小区,邀请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二街坊社区居委物管科工作人员代伟和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胡晓莉见证,在杨志伟家门张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文书送达回执》中送达方式备注“留置送达”。市住建局于2018年7月6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7月10日邀请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胡晓莉见证,在杨志伟家门张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文书送达回执》中送达方式备注“留置送达”。因至今杨志伟未自动履行,现市住建局申请强制执行攀住规建罚〔2017〕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拆除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修建的房屋,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市住建局对杨志伟作出的攀住规建罚〔2017〕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市住建局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电话通知杨志伟到市住建局规建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杨志伟以不接受处罚决定为由拒领文书,因而市住建局当日派人到达华庆萧邦小区,邀请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二街坊社区居委物管科工作人员代伟和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台胡晓莉见证,在杨志伟家门张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文书送达回执》中送达方式备注“留置送达”。市住建局于2018年7月6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7月10日在杨志伟家门张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邀请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台胡晓莉见证,在《文书送达回执》中送达方式备注“留置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鉴于市住建局对“留置送达”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送达程序不合法,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攀住规建罚〔2017〕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永忠

审判员  晏 冰

审判员  刘学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