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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刑初71号

张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1刑初7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9〕54号。 受理日期:2019年1月16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荆国良。

被告人:张丁,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荣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丁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蚶江镇文虎路与港口大道灯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张丁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3.6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张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丁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张丁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书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