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兵03刑更20号罪犯彭应洪,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应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元。罪犯彭应洪曾减刑三次共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彭应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彭应洪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应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彭应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应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王 新 巍
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廷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