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192行初4号 原告陈瑞雪,男,1980年2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胡大吉,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谢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瑞雪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瑞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瑞雪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吴艳民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