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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执279、280号

李广生、尹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广生;尹龙;柏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6执279、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生,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尹龙,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柏连华,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李**宇申请执行尹龙、柏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尹龙、柏连华名下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尹龙、柏连华所有的位于呼兰区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抵押。

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