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6执279、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生,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尹龙,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柏连华,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李**宇申请执行尹龙、柏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尹龙、柏连华名下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尹龙、柏连华所有的位于呼兰区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抵押。
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