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12民初2896号
原告:章某伟,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现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贵,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市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桂。
法定代表人:龙某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某飞,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中庸镇,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原告章某伟与被告桂林市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康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章某伟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伟撤回对被告桂林市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康某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章某伟负担。
审 判 长 粟开坤
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
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丽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