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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312民初2896号

章某伟与桂林市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康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某伟;桂林市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康某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12民初2896号

原告:章某伟,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现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贵,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市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桂。

法定代表人:龙某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某飞,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中庸镇,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原告章某伟与被告桂林市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康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章某伟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伟撤回对被告桂林市某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康某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章某伟负担。

审 判 长  粟开坤

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

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丽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