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450号
原告:梁卫星,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永、王国晓,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森,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梁卫星诉被告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8日被告刘森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当日将10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拖延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森因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刘森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被告刘森因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故原告梁卫星与被告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当驳回起诉。依照《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卫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梁卫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