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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1民初10643号

周文波与长沙领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文波;长沙领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11民初10643号

原告:周文波,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领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凯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付小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文波与被告长沙领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周文波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波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文波负担。

审判员  钟红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