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11民初10643号
原告:周文波,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领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凯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付小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文波与被告长沙领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周文波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波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文波负担。
审判员 钟红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