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204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梁广坤,女,汉族,1946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森彬,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刚,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关于梁广坤与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粤020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董刚赔偿195212.10元给原告梁广坤。因被执行人董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董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地不动产、公积金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除了被执行人董刚名下1台粤Jxxx**小型汽车(已委托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办理查封手续)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董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情况无意见,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董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目前被执行人董刚名下粤Jxxx**小型汽车虽然已经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刚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艺华
审判员 邓小明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