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刑更29号 罪犯黄海生,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并经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4.03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将罪犯黄海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提出对罪犯黄海生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海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41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建规
审 判 员 纪 娜
审 判 员 徐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甘政宏
书 记 员 韦江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