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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6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徐湘清与被执行人宋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湘清;宋伟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6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徐湘清,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宋伟标,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汝城县。 申请执行人徐湘清与被执行人宋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02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9月5日、10月28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范围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9日向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村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宋伟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宋伟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55000元及从2015年2月7日起按月息2%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725元,合计5572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勋

审判员 朱志峰

审判员 黄方亮 二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詹斌

书记员朱伟杰 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