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赵丰,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陈萍,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现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常州友学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法定代表人陈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国方,男,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现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陈琦,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现住常州市钟楼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丰与被执行人陈萍、常州友学电热材料有限公司、陈国方、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武邹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1945003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宇
审判员 蒋建忠
审判员 臧焕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