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2民初3719号
原告:苏梦,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维也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秦伟途。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丹,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的苏越与被告广州维也纳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也纳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同年8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越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维也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苏越死亡,本案于2018年9月7日依法中止诉讼。同年12月12日,苏越继承人苏梦向本院表明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苏越是《黄土高坡》《热血颂》《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血染的风采》《对你爱的越深就越来越心痛》五首歌曲的词和/或曲作者和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向公众播送该五首歌曲的表演,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表演权。为证明被告侵权,原告申请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并为委托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原告支付了律师费250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包间费72元等若干费用。根据《中华人民人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特提出上列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诉求保护的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同时陈述称,公证保全的涉案侵权歌曲是未经苏越许可将某一段画面与苏越歌曲的录音制品捆绑而制作成MV,是非法制作的MV,对于非法的MV,不存在录音录像或音乐电视作品的判断。维也纳公司答辩称:我方的歌曲库是跟厂商统一购买的,由于歌曲量太大,无法区分海量歌曲的权利主体,没有侵权的故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出示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采纳原告方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双方陈述,查明如下事实:涉案歌曲的作品类型、权属状态涉案五首歌曲系音乐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是苏越,在国家版权局登记时间均为2016年10月28日。《黄土高坡》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74,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1986年8月5日;《热血颂》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72,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1986年2月9日;《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59,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血染的风采》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67,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1995年3月10日;《对你爱的越深就越来越心痛》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84,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1993年4月9日。侵权事实2016年12月12日,苏越代理人向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9月1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与苏越代理人指派的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丰乐广场招牌为“维也纳主题KTV”的营业场所K06包厢,操作包厢内的歌曲点播系统,依次点播“黄土高坡”等33首歌曲,所点歌曲均可流畅播放,播放过程用上述工作人员自备专用的品牌型号为OPPOA57的手机进行摄像保存,生成视频文件。付费后取得银联POS签购单一张,所得票据原件由公证人员保存,择期复印后交上述工作人员保存。拍摄前,上述拍摄用手机经公证员检查,未安装SIM卡,未连接互联网,手机蓝牙功能设置为关闭状态,现场插入SD卡并做清洁处理,照片、视频设置为SD卡优先保存。拍摄结束后,SD卡即交公证人员保存并将摄录内容择期刻录成光盘。上述取证情况记录在(2017)镇镇证民内字第4864号公证书中,该公证书所附歌曲清单包含《黄土高坡》等五首涉案侵权歌曲。公证书所附银联POS签购单载明商户名为维也纳,交易金额为72元,日期2017年9月15日。比对情况苏越代理人提交了合法出版物《苏越音乐作品集粹》光盘2张及曲谱一本,内含的涉案五首歌曲仅为音频格式,没有画面。经查看,公证保全的涉案侵权作品中《热血颂》《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血染的风采》《对你爱的越深就越来越心痛》反映的是音乐主题与旋律的画面,并且具有特定的人物、自然背景,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公证保全的涉案侵权作品中《黄土高坡》仅是演唱会现场表演画面的机械录制,属于录音录像制品。经比对,公证保全的涉案侵权歌曲中的《黄土高坡》《热血颂》《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血染的风采》《对你爱的越深就越来越心痛》与《苏越音乐作品集粹》光盘中的同名歌曲在词、曲、作者上均能基本对应,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他事实2018年12月11日,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出具(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22号公证书,内容主要为:申请人苏梦因继承苏越的遗产,于2018年11月27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该公证书记载:
一、被继承人苏越于2018年8月22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苏越与前妻于1987年10月10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苏越离婚后一直未再婚;苏越的父亲苏坚培、生母朱小兵均先于苏越死亡;苏越的继母是孟金茹;苏越生前无子女;苏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苏越死亡;苏越共有兄弟姐妹两人:妹妹苏梦、苏曼。
三、申请人苏梦向该公证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苏越的遗产有:1、作品名称为《用最傻的方式爱你》,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17-B-00399394的音乐作品著作权……4、作品名称为《血染的风采》,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67的音乐作品著作权;5、作品名称为《热血颂》,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72的音乐作品著作权……9、作品名称为《黄土高坡》,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74的音乐作品著作权……28、作品名称为《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59的音乐作品著作权……35、作品名称为《对你爱的越深就越来越心痛》,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16-B-00310584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以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均为苏越,该著作权中财产权利为苏越的个人财产,属其遗产。
四、据被继承人苏越的上述继承人称,苏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该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该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苏越第一顺序继承人孟金茹表示自愿放弃对苏越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承诺决不反悔……六、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苏表示要求继承苏越的上述遗产;苏曼向该公证申请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表示自愿放弃对苏越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承诺决不反悔。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上述三十八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均为苏越,其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该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均为苏越的个人财产,为被继承人苏越的遗产,苏越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苏越的父亲、生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苏越离婚后未再婚且生前无女子,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孟金茹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苏越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苏越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又因被继承人苏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苏曼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苏越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苏越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妹妹苏梦继承。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8万元,2014年12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歌舞厅娱乐活动;中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等。本案诉求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4000元(有公证费发票)、律师费2500元(无发票)、取证花费72元、公证人员及律师差旅费若干,该合理开支系因系列维权而一并发生的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作品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苏越音乐作品集粹》等证据初步证明了苏越在世时对涉案五首歌曲拥有财产性著作权,被告对此未有异议且无相反举证,因苏越去世,相关财产性著作权依法发生继承,苏梦向法庭提交了(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22号公证书,被告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对于如此短时间就作出的财产公证,不能确定苏越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鉴于被告对此未有相反证据提交,本院认可该公证书合法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苏梦依法取得涉案五首歌曲的财产性著作权,并可以以苏越继承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成为本案适格原告。关于类电作品中涉及音乐作品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原告有权单独行使类电作品中的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主张对其音乐作品予以保护,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作品一经产生即获得客观独立存在的价值,且原告陈述案涉MV是非法制作也仅是其单方陈述,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赔偿数额上应考虑作品类别、内容、创作性及难度,与考虑类电作品整部赔偿情况适当区别。《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有偿为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通过点唱系统公开播送涉案五首歌曲,且未有合法授权,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表演权。被告作为有合法资质的KTV经营者,未尽到与其公司法人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相关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等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酌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维权采取公证方式调查取证并进行证据保全而支付的公证费、相关取证花费,有开具发票和相关单据,属于合理开支,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参与维权和进行诉讼活动,其花费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以上费用系一次维权、系列案件分摊的情况,并同时一并考虑:作品类型、作品创作难易程度、作品价值及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以及被告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被告因侵犯涉案五首歌曲的表演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维也纳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
二、驳回原告苏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维也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判决金钱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郭志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宋萍
书记员张晓云附:本裁判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