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22民初962号
原告:刘纲,男,汉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
被告:赵世杰,男,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 原告刘纲诉被告赵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刘纲所提供的被告赵世杰的地址,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赵世杰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福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