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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22民初962号

刘纲诉赵世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纲;赵世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22民初962号

原告:刘纲,男,汉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

被告:赵世杰,男,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 原告刘纲诉被告赵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刘纲所提供的被告赵世杰的地址,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赵世杰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福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