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325民初99号
原告:范玉莲,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热西,男,现年约61岁,维吾尔族,牧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买合苏提,男,现年约36岁,维吾尔族,牧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本院在审理范玉莲诉热西、买合苏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玉莲不预交诉讼费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古 丽 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依力提帕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