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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3执29号

李军与孙明奎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军;孙明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23执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孙明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军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8)内07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明奎给付劳务费8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明奎交付欠申请执行人李军劳务费8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孙明奎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款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