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325执恢138号

文胜、唐桂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胜;唐桂明;唐立明;唐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25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文胜,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 被执行人唐桂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 文胜与唐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8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桂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胜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桂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土地、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文胜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桂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黄侣松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