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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452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张振山、李静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张振山;李静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452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

负责人:李俊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山,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李静雅,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张振山、李静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何 灿 文

人民陪审员 黄 惠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阳智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