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明辉,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银银,女,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银昌(系被告陈银银父亲),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郭本利(系被告陈银银母亲),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明辉与被执行人陈银银、被执行人陈银昌、被执行人郭本利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皖1226执保95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银银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银银银行账户内198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丁磊
书 记 员 朱冬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