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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26执1404号之一

朱明辉与陈银银、陈银昌等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朱明辉;陈银银;陈银昌;郭本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明辉,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银银,女,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银昌(系被告陈银银父亲),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郭本利(系被告陈银银母亲),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明辉与被执行人陈银银、被执行人陈银昌、被执行人郭本利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皖1226执保95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银银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银银银行账户内198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丁磊

书 记 员  朱冬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