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执1867号之一

翟福海、杨亚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翟福海;杨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福海,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杨亚军,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翟福海申请执行杨亚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47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亚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福海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益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宏3867150161290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梓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