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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2698号之一

白燕、吴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燕;吴文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698号之一

申请人:白燕,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吴文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侗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白燕申请执行吴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330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230元,缴纳执行费421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已轮候查封吴文贵名下位于三穗县(产权证号:20××30)、0-2-2号(产权证号:20××31)、0-2-3号(产权证号:20××07)、0-2-4号(产权证号:20××08)、0-1-10号(产权证号:20××34)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占阳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驰